*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事故,根据*务院《*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量化考核指标,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经研究,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提出如下要求,请在此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和今后的资质审批中认真遵照执行。
一、场地要求
专项试验室场地应满足试验要求,并应单独设置标养室(贰级资质不小于60m2、叁级资质不小于30m2)、试配室、水泥室、力学室、留样室和天平室。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应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绘制平面图,标明各试验室的大小和分布情况。
二、人员要求
专项试验室岗位分为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专项试验室人员应经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从业期间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专项试验室兼职。聘用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专项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一)贰级资质的专项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以下3项中任何1项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员不少于8人。
1、建材检测工作经历;
2、工程检测工作经历;
3、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
(二)叁级资质的专项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以上3项中任何1项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员不少于5人。
三、设备要求
(一)专项试验室应具备检测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和混凝土的能力,试验用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具体试验项目和检验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附件要求。
(二)专项试验室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关键工位电视监控,主要试验数据同步传输、存储,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四、管理制度
(一)专项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试验资料保存完整和所生产的混凝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有相应的试验标准、规范和试验方法。
(二)专项试验室只能在本企业内部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和出具检测报告。
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专项试验室的监督管理,督导企业尽快完善试验室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的配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附件: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试验项目及需配备的仪器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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