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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03-21 作者:admin 点击:799次

    关于预拌干混砂浆试验室仪器配置生产企业的验收通知

    关于预拌干混砂浆试验室仪器配置生产企业的验收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预拌干混砂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我办组织制定了《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加快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步伐,规范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预拌干混砂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的通知(浙商务联〔2010〕92号)和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散办〔2010〕41号)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干混砌筑、抹灰、地面砂浆(以下简称预拌干混砂浆) 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推荐标准》(浙散办〔2008〕20号)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省、设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散装办)负责做好符合规划要求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工作。
    *章试验室验收条件
    第五条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的验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试验室配备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干混砂浆试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省级)单位出具的企业预拌砂浆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三)企业按《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表》(详见附件1,下同)要求自查,得分不低于120分。
    第六条 申报试验室验收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表》自查评分表;
    (二)预拌干混砂浆检测项目的操作规程或标准;
    (三)预拌干混砂浆检验设备、器具清单;
    (四)试验室负责人、检验人员职称或学历复印件;
    (五)试验室负责人、检验人员的《浙江省干混砂浆试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六)预拌砂浆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七) 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以上提交材料要求以书面合订本形式装订,数量10本。
    第七条 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满分150分,120分以上合格。具体分项评分内容及要求见《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表》。
    第三章试验室验收程序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可在浙江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下载《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表》,按照相关要求如实自查打分,报企业所属市散装办初审。
    第九条 市散装办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试验室验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初审验收条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生产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上报省散装办。
    第十条 省散装办在十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及《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验收评分标准表》进行现场验收打分。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并在浙江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上予以公布。验收不合格的企业,须按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